《商标评审规则》政策解读:确定新旧法适用基本原则兼顾司法衔接与评审特点
《商标评审规则》(以下称评审规则)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是落实细化《商标法》(以下称新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商标评审程序的部门规章。评审规则自1995年11月2日起施行,经过2002年、2005年两次修订,评审规则的实施对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法和实施条例的最新修改,并解决近年来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满足实践发展的新需要,总局对评审规则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并于5月28日以工商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新评审规则共6章60条,与2005年评审规则共6章62条相比,共计删除12条,增加10条,修改43条。此次修订遵循的指导思想是落实细化法律法规,确保新法和条例的正确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商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探索制度创新解决突出问题,优化商标评审程序,促进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进一步高效规范地履行法定权限和职责。
确定新旧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保证新法和实施条例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鉴于新旧法适用将在一定时间内长期存在,在评审规则中予以明确十分必要,是本次规则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评审规则第五十七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基本精神,依据商标授权确权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区分2014年5月1日前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和已经注册的商标,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同时兼顾新法对异议程序设置变化的特殊性。
首先,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从提高商标注册质量,贯彻落实新法规定的角度出发,以实体和程序均从新为基本原则。新评审规则规定,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在2014年5月1日前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或异议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14年5月1日后审理的案件,除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问题适用旧法外,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均适用新法。
其次,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从维护商标注册稳定性,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评审规则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有关评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是新法新增加的内容,为了避免在执行中产生争议,新评审规则特别规定:“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当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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