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 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 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免费热线:4008-262-588
在线服务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联系我们
免费热线:4008-262-588
总    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903-908室
电    话:0576-82467979
          0576-82463535
传    真:0576-82466899
邮    箱:tzwgh@263.net
玉环分所:0576-87229511
临海分所:0576-85156890
仙居分所:0576-87782988 
三门分所:0576-83362000
温岭分所:0576-86129555
天台分所:0576-83926299
  法律法规
《商标评审规则》政策解读:完善程序性规定
法律法规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4-08-05   来源:本站资料   点击:1033 次

《商标评审规则》政策解读:完善程序性规定

  商评委处理商标授权确权纠纷在工作方式和功能等方面类似于司法审判,实质上是处于居间裁判的地位。完善商标评审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是维护当事人利益,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本次规则修订依照新法和实施条例对评审程序设置的变化,增加了若干程序性条款,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一是为保障原异议人的程序性权益,增加了“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原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的规定。

  依据新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经过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原异议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只能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该请求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在原异议人异议程序中的程序性权利已经较被异议人有所缺失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其在请求无效宣告程序中能够充分主张权利,免受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的影响,本次规则修订特别增加了第三十条,明确此类案件商评委应“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原异议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才适用本规则,且此处的“另行”参照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发回重审和进行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规定,意指请求无效宣告程序中将由与原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的审查员完全不同的三名审查员审理此案。

  二是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增加了“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的规定。

  新法增加审查审理期限的规定是顺应社会呼声,有利于提高商标授权确权工作水平。但是,按照法定的审理程序,审限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时间和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所需时间组成。为了避免因提高审理效率而挤压当事人行使权利时间,防止因在先权利不确定导致当事人权利受损,新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案件审理中止程序,解决了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评审案件中需要等待在先权利确定的问题,依此商评委可依职权决定中止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不计入审限,此规定主要是针对驳回复审案件中,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暂缓审理,等待在先权利确定的情况。为了落实新法和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使当事人对商评委是否会暂缓审理有一个预期,同时规范商标评审程序,保证在追求行政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利益,新评审规则增加了第三十一条,明确在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商评委可以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

  三是顺应当事人需求,增加了“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作出决定或者裁定”的规定。

  依据原评审规则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的,终止评审,由商评委结案。但是实践中,有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仍然希望商评委依据该协议做出有明确结果的裁定,以保证和解协议的实际履行,且有些复审案件中,若做结案处理可能导致商标局的原决定生效,而这实质上与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相悖。因此,新评审规则增加了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评委调解的情形统一概述为“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并明确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作出决定或者裁定。”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证据规则,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采信。

  居间裁判商标授权确权争议是商评委的重要职能,评审规则的历次修订就是一个不断完善证据规则和质证程序的过程。依据2002年的评审规则,评审案件申请人享有两次举证和一次质证机会,而被申请人仅享有一次举证和质证机会,二者机会不均等,同时对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应发送给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不够明确。因此,2005年评审规则增加了第二十条的规定,明确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发送给对方当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质证。为了进一步规范评审案件审理中的证据采信,新评审规则增加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对方当事人的,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当予以采信。”

 

相关信息: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2014-04-22
下一篇:《商标评审规则》政策解读:确定新旧法适用基本原则兼顾司法衔接与评审特点  2014-08-05
打印本页】 【返回查看】   
Copyright 2002-2021 TZNF.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责任. 技术支持:卡乐 ;浙ICP备2021022471号  后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