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 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 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免费热线:4008-262-588
在线服务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联系我们
免费热线:4008-262-588
总    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903-908室
电    话:0576-82467979
          0576-82463535
传    真:0576-82466899
邮    箱:tzwgh@263.net
玉环分所:0576-87229511
临海分所:0576-85156890
仙居分所:0576-87782988 
三门分所:0576-83362000
温岭分所:0576-86129555
天台分所:0576-83926299
  法律法规
四部门联合印发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4-04-22   来源:本站资料   点击:695 次
     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依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的基本规定和战略要求,把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专项管理中,包括总则、知识产权管理职责、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等内容。

  《规定》对重大专项各级管理责任主体、各管理环节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明确了综合管理部门、各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总体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知识产权管理义务。对专项制定五年计划和申报指南、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合同签署、过程管理、验收等环节的知识产权工作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相关信息:
上一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2014-04-22
下一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2014-04-22
打印本页】 【返回查看】   
Copyright 2002-2021 TZNF.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责任. 技术支持:卡乐 ;浙ICP备2021022471号  后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