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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法律法规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4-04-22   来源:本站资料   点击:496 次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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